阳谷县人民政府 http://www.yanggu.gov.cn/
阳谷县人民政府是阳谷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地址:阳谷县城振兴路11号。
2022年1月1日,阳谷县政府办公室被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
直属县直部门 [3]
阳谷县发展和改革局阳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谷县教育和体育局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阳谷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阳谷县卫生健康局阳谷县交通运输局阳谷县农业农村局阳谷县市场监管局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阳谷县文化和旅游局阳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谷县应急管理局阳谷县医疗保障局阳谷县公安局阳谷县司法局阳谷县财政局阳谷县税务局阳谷县民政局阳谷县水利局阳谷县审计局阳谷县统计局阳谷县信访局阳谷交警大队阳谷县扶贫开发办阳谷县市政中心阳谷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阳谷县经济合作服务中心阳谷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阳谷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阳谷县开发区人们大多认为西门庆害怕武松,是因为武松是国家干部, 县公安局局长,但这是一个误解,武松这个“都头”实际上没那么牛,最多是个临时工。
《水浒传》中武松在探望哥哥的路上,无意在景阳冈打死老虎,为当地百姓除了一害,成了十里八乡人尽皆知的打虎英雄,阳谷县知县(相当于县长)见武松武艺惊人,且忠厚仁义,便让武松在县衙谋了一个差事,说道:“我今日就参你在本县做个都头如何?”
武松没有正式工作,当然求之不得,知县当即叫押司(宋江做过的官,相当于秘书)立了文案, 当日便参武松做了步兵都头。
那么,武松这个“阳谷县都头”到底是多大的官儿?足以让西门庆害怕吗?
需要说明的是,武松担任的“步兵都头” 不是一个官,是吏职,属编外人员。
北宋的官和吏差别很大,官有正式编制,有品级,有俸禄,一般需要有出身的人才能担任,而且统一由中央管理,类似于如今的正式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
吏没有正式编制,没有品级,没有俸禄,对出身没什么要求,类似于如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各部门、地方自行管理,比如武松做都头这件事,知县一人说了就算。
北宋县一级治安体制比较复杂,知县相当于县长,县尉分管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这些都是中央统一任命的官,知县没有权力任命。县尉再往下辖都头,都头再往下辖弓手,弓手相当于最基层的警员,一个县有10到50人不等,这些人都没有编制。
因此,有人把武松比作公安局长是不合适的,他更像一个政府购买服务的辅警队长,当县里需要时就聘用他,当不需要的时候随时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在县一级,正式的官特别少,数来数去也就知县(县令)、县尉这、主簿这几个,基层大量事务需要靠广大的“吏”来完成。
这些吏大多是本地人,人脉广,关系熟,很像“地头蛇”,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县官离开他们往往在当地寸步难行,所以这些吏在事实上管理并控制着基层政权,《水浒传》中那些吃衙门饭的好汉,绝大多数都是吏职,他们地位卑微,能量却不小。
西门庆确实害怕武松,但他是当地有名的富户,黑白两道都吃得开,满县上下都要卖他几分面子,因此西门庆怕的不是武松“都头”的名号,因为武松不是当地人,没有多大实权,而是武松“打虎英雄”的名号。
俗话说,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
政府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的区别为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则属于政府机关的主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质的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派遣服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由此,三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为目前诸多企业热衷的一种用工形式。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可谓优势多多。
一是企业用人机动灵活,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公司负责;
二是减少企业处理人事劳动纠纷的麻烦,劳动者和派遣公司有直接的劳动关系,纠纷应该由派遣公司来解决。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吗,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事故等涉及劳动权益的所有纠纷都可能可以要求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此前,财政部、民政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已制定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等方面作出了制度规范。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购买内容泛化、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把握出现偏差、绩效管理薄弱等。“因此,有必要进行完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上述负责人说。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尤其值得注意。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问题一度比较突出,以及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
从立法的倾向来看,对于用人单位现有的和将来需要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约定派遣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否则《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有可能要求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当然,约定派遣劳动者较短的服务期,势必造成派遣岗位人员的流动性增大,同时也会影响用人单位外包给派遣企业的派遣岗位数量。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当然不宜外包,而外包的范围仅限制在非技术性、简单的岗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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