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中学的详细资料有没有?

 2024-12-20 13:48:01  阅读 823  评论 0

摘要:校训继往开来 开拓无前 办学理念 八一中学在半个多世纪的办学过程中,经过几代师生的共同努力,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办学五大特色。 发扬学校光荣传统,形成强大凝聚力; 德育为首贯彻始终,坚持理想道德教育; 群体科研为基础,追求教育教学高质量; 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建设优质教师

校训

继往开来 开拓无前

办学理念

八一中学的详细资料有没有?

八一中学在半个多世纪的办学过程中,经过几代师生的共同努力,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办学五大特色。

发扬学校光荣传统,形成强大凝聚力;

德育为首贯彻始终,坚持理想道德教育;

群体科研为基础,追求教育教学高质量;

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建设优质教师队伍;

巩固传统项目优势,推动全面素质教育。

优秀教师

张亚红:音乐;中学高级教师;北京市优秀音乐教师、北京市学科带头人。

纪 宁:数学;中学高级教师;市紫金杯班主任

陈艳燕:数学;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刘 军:数学;中学高级教师; 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于守春: 数学;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沃丽梅:数学;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邵文武:数学;中学一级教师; 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付 仑:数学;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任景荣:数学;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

张志宏:数学; 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姜 杉:数学; 中学一级教师; 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班主任带头人;

袁 弘:数学 中学一级教师; 区级骨干教师

王华蓓:语文;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班主任带头人

向玉艳:语文;中学二级教师; 区级骨干教师

都春红:语文;中学高级教师; 区班主任带头人

梁玉茹:语文;中学高级教师;区班主任带头人;市紫金杯班主任

李红梅:语文; 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班主任带头人

吴 革:语文;中学一级教师;区班主任带头人

王卫东:语文;中学高级教师;区班主任带头人

王思嘉:英语 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

何爱珍:英语;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班主任带头人;市紫金杯班主任

曲红茹:英语;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马 青:英语;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史小昌:英语;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王红梅:英语;中学一级教师;市紫金杯班主任

吴景霞:物理;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陈咏梅:化学;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区班主任带头人;

宋小敏:化学;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田秋芳:历史;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武松平:历史;中学一级教师;市紫金杯班主任

崔素云:政治;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

靳 荣:政治;中学高级教师; 区级学科带头人

卢通生:地理;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班主任带头人;北京市紫金杯班主任

巴 军:信息技术;中学一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

唐敏英:美术;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黄 红:体育;中学高级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

戴 为:体育 中学一级教师; 区级骨干教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工资税应该怎么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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