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要点: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课,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3.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该案例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违法的主体是李某和个体户老板,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采取手段和措施责令李某让孩子上学。对个体户老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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