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跨系统、跨县区调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1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或中途原则上不办理本学年的调动手续。
2.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校长签署意见后交局人事科。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申请发出商调函。
3.商调函在每年6月15日以前发出,7月30日前必须收到对方接收单位的商调回执。
4.收到对方接收单位调动介绍信后,由局人事科办理一切调离手续。
5.每年8月15日前还未收到对方接收单位调动介绍信的,视作不再调动。
6.由于上级有关部门每年同意教育系统教师跨县区调动人数有限,因此教师申请跨县区调动时,须符合上述调动条件,并且在确定接收单位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调动申请。若本人提出调动申请,县教育局及县人社局同意调动,由于本人或本人接收单位的原因,而延误了调动时间,视作当年不再调动,且在次年再次申请调动时,则在研究调动时名次排序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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