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应该用函这种公文。
函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函属于平行文,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函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
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便函与函虽只有一字之别,但它不是公文文种,而是与“文件格式”相区别的一种文件形式。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属于典型的平行文。所以给不相隶属的机关发文,从行文方向上说只能够是平行文。
“函”的作用
1、相互商洽工作
如调动干部,联系参观、学习,联系业务,邀请参观指导。
2、询问和答复问题
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门询问的“关于机关离休干部病故抚恤问题”的问题以及民政部对此问题的答复,都是用“函”的形式。
3、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如《民政部关于请安排每年生产三百辆火葬运尸专用车的函》就是为向国家计划委员会请求批准而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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