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查询案件怎么查?

 2024-12-20 06:24:01  阅读 762  评论 0

摘要:一、可供查询的案件范围 1、检察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2、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 3、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科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4、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二、有权查询案件信息的人员 1、刑事案件

一、可供查询的案件范围

1、检察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2、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

网上查询案件怎么查?

3、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科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4、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二、有权查询案件信息的人员

1、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至六款规定)

2、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

3、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经检察院批准同意后可以进行查询。

三、可供查询的案件信息内容

1、刑事案件:当事人、立案、强制措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判决、抗诉等依法可公开信息。

2、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审结等依法可公开信息。

3、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审结等依法可公开的信息。

四、操作指南

第一步:办理身份确认手续。查询人在查询前请先带备本人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材料到我院案件管理中心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同一案件只需办理一次身份确认手续。

第二步:获取查询密码。我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实查询人的身份后,会交给查询人一个查询密码,凭此密码在本系统或大厅查询系统中可以多次查询。

第三步:凭密码登录查询。查询人登录本系统后填写被查询人姓名,输入查询密码,点击“确认”后,系统即会自动弹出案件查询信息列表,显示所查询案件相关信息。

第四步:提出意见。查询人在查看案件相关信息后,如有不明事项需要咨询的,或有意见、建议的,请在表格“查询人留言栏”里写明,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及时给予回复。

检察院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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