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简称林业工作总站)于1989年经中编办批准成立,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司局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要拟定有关建设和管理林业工作站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专向经费的使用。负责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培训的宏观管理,制定指导性规划、计划和教学大纲。
扩展资料:
林业工作站的相关要求规定:
1、林业站的设立,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3、林业站的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百度百科-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法律分析:不是的。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简称林业工作总站)于1989年经中编办批准成立,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司局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要拟定有关建设和管理林业工作站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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