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查询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要到当地公安机关部门查询,应凭当事人有效证件,还要符合查询条件,才会帮助查询相关户籍信息资料。
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公安及其它政法系统有关部门因办案需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保卫部门外调、政审需要的,有关部门查找迷途失踪对象需要的,邮电、银行、医院、药房等因紧急情况需要查询当事人住址的,律师因参加诉讼等活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查询当事人户籍资料的。
扩展资料: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1、从外延上看,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
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分析:网上不能查询,如果要辨认真假警员身份,可通过以下方法辨认:
1、正式民警的警号没有字母,全是数字;公安、国安民警和法院、检察院法警的是六位;监狱劳教民警的是七位;警校学员,大部分的第一位是X,也有的司法警官学院学生警号第一位是S。
2、查看有效证件或人民警察证,到其单位核验身份。人民警察证正面是民警的两寸彩色相片、姓名和警号,背面是民警个人详细信息。公安部门的警察证的上半部分显示“公安”字样,其它单位包括:法院、司法、国安等。证件上有防伪标志、个人及工作单位信息。根据证件信息,可以与其所称的工作单位进行联系核实身份。
3、通过警察执法行为及方式进行辨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通常为两人以上共同办案,根据案件需要可将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而假警察往往会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以“私了”“摆平”“威胁”等手段进行欺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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