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劳动局投诉电话

 2024-12-19 23:24:01  阅读 787  评论 0

摘要:现在投诉劳动仲裁由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联系电话:0575-81503255,仲裁院地址为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68号。有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

现在投诉劳动仲裁由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联系电话:0575-81503255,仲裁院地址为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68号。

有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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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你在公司工龄推算出公司应当补偿你的金额,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向仲裁院提出申请,如果符合条件,都会胜诉。

扩展资料: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参考资料: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 仲裁机构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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