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落户咨询哪个部门

 2024-12-19 23:00:01  阅读 400  评论 0

摘要:北京户口问题咨询部门是当地公安机关。北京外来人员落户条件有哪些 1、高端人才可落户:比如海归,博士后(提高当事人的学历即可)等。2、投资落户(比如兴办企业的,年纳税额需在30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三年纳税额在80万元以上)。3、应聘落户:应届毕业生可以应聘有“进京指标”

北京户口问题咨询部门是当地公安机关。

北京外来人员落户条件有哪些

1、高端人才可落户:比如海归,博士后(提高当事人的学历即可)等。

北京落户咨询哪个部门

2、投资落户(比如兴办企业的,年纳税额需在30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三年纳税额在80万元以上)。

3、应聘落户:应届毕业生可以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单位实现留京;也可以考取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或者社工岗位。

4、报考北京的公务员落户。

5、劳模落户:凡在北京被评为劳模,现仍为农业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

北京投靠落户的要求有哪些

(一)夫妻投靠条件:

1、妻子投靠丈夫:城八区妻投夫在京入农户结婚需满5年,远郊区县结婚需满3年;

2、丈夫投靠妻子:城八区结婚需满8年,远郊区县结婚需满5年;

3、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4、被投靠人是本市农业户口;

5、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农户条件:

1、申请人男性超过65周岁,女性超过60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均为农业户口;

4、被投靠人进京需满2年以上;

5、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农户条件:

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总的来说,关系到户口问题都是由各地公安机关负责的,在北京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是非常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想要办理到北京常住户口并不容易,虽然北京规定的落户政策非常多,但每一项政策的要求都非常严格。

法律依据

《北京市户籍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镇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以下地区是指县城镇(县级市城区)、乡(镇)、场(圃)。第三条 居住在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均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正在服兵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居住在上述区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户口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户籍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作为户口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军队营区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农、林、盐、渔等场(圃)建立户口登记办理点,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场(圃)应当指定专人予以协助。第五条 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户口登记和户籍管理工作。第二章 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员,应当依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申报登记暂住户口。拟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第八条 在本省水域以船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船舶户口簿》。从事水上生产作业、年满16周岁的人员,除省以上交通、渔业等国有单位的国家职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第九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流动的人员,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变更登记。外出务工经商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实际居住在城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非城镇常住户口公民,应当及时申报暂住或者寄住户口登记;符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登记为常住户口。第十一条 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户口簿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准予登记常住户口。

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应当准予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第十二条 公民下落不明的,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凭人民法院的撤销失踪或者撤销死亡宣告恢复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正常死亡注销户口的,应当在火化前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户口簿等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公民非正常死亡,户口登记机关凭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和户口簿等证明注销户口。第十四条 从严控制城镇郊区人均耕地不足0.5亩村组的户口迁入,对出生、结婚、退休、退学和恢复户口等符合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人员,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办理迁入户口手续。第十五条 公民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凭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被征集服兵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登记。

退出现役的公民,持县、市以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有效证件,在到达安置地后10日之内,向安置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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