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粮食局和什么单位合并,取决于当地政府的实际情况。举例子如下:
1、云南省一些县级粮食局正在推行这样的模式,即粮食局合并到发改局,精简人员成立粮食管理科,但粮食局的牌子仍然保留。
2、贵州省县一级的粮食局在合并到经贸局后,一个副局长分管粮食工作,下面有一个粮食管理科,3个人的编制。
3、宁夏西吉县粮食局被并入当地发改局,成为二级机构,编制5个,公务员4个,工勤人员1个,局长一名(兼任西吉县发改局副局长)。
4、除了云南、贵州这些粮食主销区,一些粮食主产省的部分地区也在进行着粮食机构的调整。河北省黄骅市粮食局已并入商务局。人手少了,但仍保留粮食局的牌子。
5、辽宁等省份粮食机构也进行了调整,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人员紧张的问题。
6、2012年2月21日,我国首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面世。之后应该完善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充实编制,增加经费及设备,使基层粮食局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能,保证将来《粮食法》发挥应有作用。
扩展资料:
根据《粮食法》的规定:
1、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基本农田用途、污染粮食生产环境的,由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第七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第八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第八十二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以玉米、小麦、稻谷为原料的粮食深加工活动的,由核准机关责令改正。粮食深加工企业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执行用粮规模限制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用粮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污染的粮食进行封存,监督定向处理;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或者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用途,不能恢复的,限期异地重建或者交纳与重建等值的价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粮食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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