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你公司对服务态度有严格要求,因此该员工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有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证据,也就是需要部门出具证据;
二是必须经过一次调岗,仍不胜任的时候才能执行解除手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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