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
国家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扩展资料公务员申诉的条件:
1、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
2、须针对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即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公务员个人的不服,就不会发生申诉案件。
4、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公务员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公务员所在机关违法或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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