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中级人民法院为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直辖市、副省级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区、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六条相应规定确定,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扩展资料:
行政级别的相关要求规定:
1、法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法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法院职位有正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和助理审判员,庭长和审判员。
首先是拥有审判权,且不会受到行政机关和社会团队的干涉;其次是处理民事纠纷,惩治一切犯了罪的犯罪分子;再有就是可以提出议案和向上报告工作,并且接受人民代表的社会监督。法院还需要指导工作,最常见的就是人民调解居委会,最后就是法院内部的政治思想工作,以及队伍的整体建设工作。
法院内设机构
法院的内设机构包括有:办公室、政工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其中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主要就是进行相关的审判调解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有很多,包括但不局限于传递各种工作上的资讯、接待工作、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等。政工科则是主要负责法院的行政事务。办公室主要是后勤保障,下设财务室,档案室,车队等。政工科,全称政治工作科,除政治工作外,还管理人事档案,干警工资等。研究室,全称政策研究室,实际上也研究庭审改革,典型案例等。立案庭,各类案件的受理,诉讼费用的收取。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二庭,海商事审判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死刑执行的协调工作,撰写布告。
立案庭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栽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
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审判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审判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求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食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牛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件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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