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2024-12-18 09:30:02  阅读 716  评论 0

摘要:法律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在评估分级的基础上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在评估分级的基础上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按特性因数分类:石蜡基原油、中间基原油和环烷基原油。

(二)按硫含量分类:超低硫原油、低硫原油、含硫原油和高硫原油。

(三)按相对密度分类:轻质原油、中质原油、重质原油和特重原油。

(四)按酸度分类:低酸原油、含酸原油和高酸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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