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当年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符合进中、省直单位安置条件,即符合属地安置政策规定;
(三)进机关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参加省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核打分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核内容包括功绩、资历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 作年限等;对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
(五)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所填报志愿的顺序,考核打分成绩第一的,择优录取安置。双向选择在用人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都同意的前提下,计划外接收安置;
(六)对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所填报志愿的顺序,考试、考核成绩第一的,择优录取安置。双向选择在用人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都同意的前提下,考试、考核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计划外接收安置。
军官转业安置进市直单位条件: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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