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本人不能转。如你已就业,该就业单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条件的,该单位会按有关手续办理。必须经组织出面调档。例如,你在某地一个单位正式录取了,该单位会出面调档的,如果你现在是在外地临时打工,不需要档案时,还是让档案放在当地人事局保险,免得丢了更麻烦
根据33号文件第2条,企业职工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人事档案的性质属于国家档案,不属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个人也无权持有国家档案。因此,在接收档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根据33号文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其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再次,对不按规定转移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或说明后,区县档案接受部门按规定接收该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最后,由区县档案接受部门按规定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程序:
(一)非单位代理人员提取档案;
1、到接收单位开调档函;
2、凭存档合同、调档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到人才中心调档;
3、工作人员查询、密封档案;
4、登记和转移档案。
(二)单位代理人员提取档案:
1、持委托单位同意调出档案证明;
2、到接收单位开调档函(档案继续放在本中心可不出具此函);
3、凭单位同意调出档案书面材料、调档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到人才中心调档;
4、工作人员查询档案;
5、登记和转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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