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在9种情形下须办人事代理:
1、受聘在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
2、受聘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受聘在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4、受聘在律师、会计审计、评估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
5、受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者);
6、准备报考研究生;
7、自谋职业,准备开公司办企业等;
8、有出国读书或定居意向;
9、择业期(2年)满,不管有无就业单位或暂无其他意向。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考上公务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从录用之日算起,办理人事代理的可以从代理之日算起,前后衔接,计算连续工龄,可以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相关待遇。但没有办理代理手续的,一律从录用之日算起,录用前的工龄不予计算。
参考资料: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深化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人事部、国防科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特制定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制度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由人事代理机构为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有关人事业务的人事管理方式。通过实行人事代理,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人才使用契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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