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待遇,如果从单位的性质看,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人员身份为事业单位或参公管理身份,是司法局下属的最有社会实权与最有实际效益的单位之一,从待遇与职业保障上都是不错的单位。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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