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前还是在开标后?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是在邀请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政府采购通常所称的“资格审查”),则是在开标后评标前,对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资格预审多用于预算金额较大、参与供应商较多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比较常用。
二、采购人可否将资格审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
不可以。资格审查环节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估两个环节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作此规定,系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而采购人更熟悉项目本身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应把资格审查事项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负责。
三、资格审查能否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合进行?
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表》涉及签字的,由采购人代表负责。
四、资格审查没通过,是现场通知还是中标结果公告后再通知?
在中标结果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五、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进行资格审查承担什么责任?
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给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区别处理招标项目:改正后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仍然有效;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 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的活动。资格审查既是招标人的权利,也是招标项目的必要程序,它对于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资格审查主要是为了保证项目完成质量,把那些能力不足,规模不够的,无法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的单位排斥掉。 审查内容大概包括单位施工方面的资质、财务经营状况、以往业绩、取得的荣誉奖励等。必须合法合理的设定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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