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转变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从社会结构调整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发展的规律进行考察,社会结构变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动因,而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职能转变,将成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性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职能转变的真正目的在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经济形态更替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决定因素
社会结构是社会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的一种基本方式,而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精神领域的有机结合则构成了社会结构的基本框架。从理论上讲,一切社会中的“三大领域”应该充分体现各不相同的轴心原则,进而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并共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经常存在着一个支配着其他领域的“中心领域”,从而造成了一种诸领域以该领域为中心的紧密结合状态,即社会领域的“合一结构”。与此相对应,在一种比较宽泛的范围内,诸领域保持着各自独立、相互作用的关系,这就形成了社会领域的“分离结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上,“三大领域”的关系组合将形成不同的社会结构方式,而决定该社会结构方式的决定性因素,主要取决于经济形态,即在一定生产力水平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实际状况。同时,在社会结构方式形成和调整过程中,一般将呈现出两种变化形态,一种是“中心领域”从社会中的某一领域向另一领域转移;另一种则是“中心领域”对其他领域限制程度及其关系均衡的变化。
在非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于分工不发达,人们以分散方式从事生产并自给自足,无法形成把社会个体联结在一起的经济纽带,因此社会秩序的形成不可能依靠经济的力量,而只能依靠超经济的政治强力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去整合分散的个体。在这种整合方式下,承担着社会整合功能的政治活动不仅获得了显著的中心地位,并且使这个社会形成了以政治为“中心领域”的“合一结构”方式。在这种领域合一的社会结构中,政府职能主要集中在政治统治或政治领导上面,而社会的公共管理只是从属于政治活动的一种补充。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对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将更为迫切,但是在以政治活动为“中心领域”的强制状态下,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不可能按照其内在要求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进而必将在本质上折射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冷漠与无助,以至于造成损害政府自身形象和散失政府实际功能的客观效果。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分工的实现和发展造成了社会个体之间的高度依赖性,任何个体都离不开社会而存在,无论是经济活动还是人际关系,都实现了高度的社会化。于是,分工与交换造就了把社会个体联结起来的经济纽带,进而使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以往只由政治活动起主要作用的社会整合功能。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变化为使过去那种单元板结的同质性社会解体提供了条件,政府更多地指向政治领域的倾向及其政治领域对于其他领域的强势地位开始相对弱化,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不再简单地依附和从属于政治活动而得到不断的孕育和成长。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政府职能及其角色的定位,充分体现在对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成长之中。在社会领域“分离结构”状态下,市场经济要求现代政府在本质上从政治权力的统治者转变为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者;而在政府职能的结构上,则要求它从维护政治统治转向全面履行社会公共管理。
社会结构变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动因
研究政府职能转变的视角是多样的。其中一部分人认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应主要体现在经济职能方面,具体表现为对经济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的彻底改革。我们不能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政府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特征,即高度集权和计划管理,特别是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政府直接掌握着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完全依附于政府并且成了政府的附属物。在这种政治领域对经济领域进行强力控制的条件下,企业效率低下而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这一实际出发,人们自然要求把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对以上社会结构变迁和调整的一般性考察中,我们发现,从政治领域对经济领域控制程度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领域结构变化的角度来理解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更为接近整体性的客观现实,而且对于政府把握其职能转变的总体方向,具有更加重要的宏观指导意义。因为,以政治为中心的“领域合一”向“领域分离”的发展,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趋势,而社会领域分离的程度则取决于经济领域中市场经济对社会秩序重建的能力及其影响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职能转变的决定性因素应该从社会领域分离的动力机制中去寻找。只有这样,才能使现实政府正确选定职能转变的目标,确定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的范围和强度。
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趋势下,由于政府及时放松了对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和严格控制,因而有效地促进了社会领域的分离和社会结构的调整。我们已经充分地看到,在我国现实社会中,不仅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精神领域之间拉大了距离,使它们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各个领域开始更多地去追寻属于自己的目标,使得各自的价值原则更趋独立。社会领域的相对分离,决不是要求政府在职能行使方面从过去更多指向政治领域而转向现在更多指向经济领域,而是要求政府在实现由社会控制转向社会服务这个重大转变的基础上,对社会的不同领域进行职能定位,妥善处理好不同领域之间的职能分工,有效地培养社会的自治能力,进而在社会公共事物管理中加强现实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本质意义,就是要保证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以至社会诸领域之间的健康关系,以形成相对独立、互为作用,共同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动力性资源。
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践,从一个方面表明了现实政权力图在调整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政治结构与文化结构的迫切愿望。我们必须把社会各个领域发展体制的系统配套改革,作为现实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亦即要根据社会各领域互动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提出和确定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发展目标,真正建立起符合各自规律的发展体制及其有利于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运行机制。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现实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力推动下,一个积极活跃而又强大的公民社会一定会在世人面前更加充分地展现出来。
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性资源
以上分析表明,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既需要理性设计的推动,又需要政府行为的重新建构。有专家认为,从领域分离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发展规律来看,领域之间的分化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调整重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需要和根本动因,而政府职能转变则是社会结构调整重构及社会系统互动发展的重要方面和自然历史结果。过去,我国政府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越位”就是政府直接管理经济事务;“缺位”就是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没有充分发挥;“错位”就是政府微观事务繁忙、宏观统筹不力。解决这“三位”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使政府把制定和运用政策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把政府的注意力转到主要为社会和市场主体服务以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充分发挥政策在管理经济和服务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政府要把相当部分的行政业务从行政执行领域中分离出去并让渡给社会,一方面为自己“减负”进而实现职能转变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为提高社会自治能力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这种重大转变,关键在于政府向社会适度分权。政府主动“减负”与向社会分权,一方面充分表明结束“大政府小社会”的时代已经到来;另一方面,也向我们提出了“大社会”如何构建这个崭新课题。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大社会”是凸现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具有现代精神的社会,还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社会。公民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既不是自发形成的,更不能用虚幻的强制的共同体主义的主张来提供补偿,这种“共同意识”必须纳入规范性和机制性的社会实践的框架之中,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依靠机制诱导而非靠行政强制的时代。所以,选择提高社会自治能力的实现途径,必须创造出形成这种“共同意识”的机制与条件,进而激发公民更多的投入、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共同行为,使政府与社会及公民之间形成一种以责任、妥协、宽容为特征的平衡和互动的状态。
这种机制及其状态的形成,需要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一个宽厚的中间层,即一个能够提供制约和纠错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领域。这个领域是一个具备成熟与完善的社会自治组织的系统,这些组织具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它们依靠法治来实现维护公共权益、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目标。尤为重要的是,法律划分了公民社会与现实政府各自的活动领域,不允许政府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以保障由众多民间自治组织形成的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的自主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既是政府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重要载体,又是实现政府转型和再造的微观社会基础。然而,当这种机制形成以后,这些民间组织在社会上就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并且能够得到公众和国家立法机构及政府的尊重,进而使公民们能够以权力委托者的身份并凭借自己的组织力量,一方面去影响和监督政府,另一方面与政府携起手来共同治理社会。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发挥民间自治组织作用的意义将更为重大。因为,他们不仅能够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来参与国家建设,而且它在政府作用力相对薄弱的领域中拥有很大的能量,能够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容易被忽视的边缘性问题,推动社会广泛关注和帮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我国政府转变职能的实际步骤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一个自主自强的公民社会一定会构建并强大起来,而且它必将始终与政府携手共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和繁荣。
法律分析:
1.政治职能:
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政治职能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2.经济职能:
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随着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3.文化职能:
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4.社会职能:
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
5.运行职能:
政府职能必须通过各个管理环节才能实现,从政府职能管理过程来看,行政职能又包括一系列的运行职能。
6.决策职能:
决策职能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首要职能。决策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
7.组织职能:
为有效地实现既定管理既定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通过建立行政组织机构,确定职位,职责和职权,协调相互关系,将组织内部各个要素联结成有机的整体,使人财得到最合理的使用,就是组织职能。
8.协调职能:
协调活动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因为行政管理归根到底就是要设计和保持良好的行政环境,使人们能在组织内协调地开展工作,有效地完成行政目标。
9.控制职能:
控制职能。这是按行政计划标准,来衡量计划完成情况并纠正计划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10.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政府在社会中应当起到一个掌舵人的作用,按照符合社会道德法律、规范标准,引导、监督社会各个生产生活环节。当然,政府的监督必需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不能无限扩大其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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