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电投资集团下电力公司如下:
1、全资公司:
四川金玉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金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路电网有限公司、四川星辰水电投资有限公司、道孚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金辉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美姑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水电开发公司。
2、控股公司:
四川省水电集团高县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筠连电力有限公司、昭觉县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四川省水电集团兴文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长源电力有限公司、永安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屏山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开江明月电力有限公司。
3、参股公司:
乐山市金洋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电力公司、彭州官仓电力公司、达州市电力公司。
扩展资料: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水电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是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36.3770亿元。负责投资、经营、管理省级地方电力国有资产,是四川省地方电力系统农网、城网、缺电县、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的总业主。
供电面积6.42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13.23%,供电人口1800万人、560万户,约占全省人口的22.16%。截至2020年6月底,公司资产总额756亿元,拥有控股参股公司39家。
参考资料:
各地工资水平不同,由双方参照本地区同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不同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照当地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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