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搞好综合治理,保持部门稳定。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堤防建设、管理和防汛的方针、政策和指示,依法维护和管理所辖堤防设施。
3.进一步加强堤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充分发挥现有堤防设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保持和维护堤防不受损坏,加强堤防日常管理,按千分制考核标准检查和维护所辖堤段。
5.要保持堤容堤貌整洁,两林种植无损,堤顶道路平整、堤坡无坑凼,无雨淋沟缺,堤外护坡达到“四无”。
6.加强对堤防涵闸和通道闸的维护和管理,按照上级指示和水情实际适时关、开闲。
7.堤防日常管理达到堤段无垃圾,各种防汛设施无丢失、无损害,无乱搭乱盖、乱堆乱放、乱耕乱种、乱砍滥伐;发现隐患,人为破坏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8.协助抓好堤防管理执法工作,依法加强堤防管理和巡查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侵害堤防设施的.行为。
9.按防汛预案切实做好防汛工作的巡査、险情上报,及时处险和备汛防汛工作;认真做好汛后堤防险情修复工作;认真做好高水位期与群防队伍的协调、联络、技术指导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三江河道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坚持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按区域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三江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三江河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三江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沿江区(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港口管理)、海事、公安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三江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劝阻和制止危害堤防、阻碍行洪等影响河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 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行洪、排涝、通航、供水、生态保护等工作的技术量化指标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现三江河道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三江河道整治和维护费用按照区域分级管理的体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江河道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情况。市和沿江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河道规划、整治和建设第九条 三江河道建设、整治、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甬江流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治涝、清淤疏浚、干流堤线、水域保护等专业规划。甬江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江河道防洪治涝、清淤疏浚、干流堤线、水域保护等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三江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甬江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港口、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三江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三江河道干流堤线专业规划应当确定三江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当设立界桩和公告牌,界桩和公告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界桩和公告牌。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三江河道干流堤线专业规划和其他相关专业规划以及河道淤积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供水、生态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河道功能维护的要求,明确防洪排涝、河道清淤、堤防修复、水闸建设、截污控污、滨水空间改造等整治目标,并确定具体整治项目名称、整治内容、整治期限、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等。对堤防毁损、河床抬高、河道缩窄等严重影响行洪、通航安全和环境景观的河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及时消除河道安全隐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涝、通航灌溉、生态保护等综合功能。第十二条 三江河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在三江河道两岸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慢行步道等公共设施。三江河道整治采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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