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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和陕字〔2007〕83号文件要求,充分体现军转安置与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相结合,对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立功、奖励、职务、学历、艰苦边远三类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以及参加省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具体计分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军龄计分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每满1年(服役截至年限为2013年3月31日)计1分。
(二)立功受奖计分1、荣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全国和省部级荣誉称号(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的计45分;
2、荣立一等功的计37分(战时一等功计42分);
3、荣立二等功的计29分(战时二等功计32分);
4、荣立三等功的计5分(战时三等功计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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