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是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在中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包括:
(1)拥有母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企业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 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三)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和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1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控制。
3。有权任免董事会和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过半)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3)确定合并范围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哪些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投资企业对与其他投资者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得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根据相关公司章程和协议,表明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承包经营企业不能纳入合并范围,因为一般只有母公司才能编制合并报表。但是,当企业形成其他企业的实际情况时,如接受其他投资者的委托管理公司,有权选举董事会多数成员和其他权力机构,并且在董事会和其他类似权力机构中拥有多数表决权表明企业能够被控制,则应将该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承包经营企业虽然可以控制其生产经营,但严格意义上的承包经营企业没有股权,不能纳入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并入企业,并按照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新标准取消了比例组合法。由于控制实质上是指只有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因此根据合同由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中控制的定义。因此,这种共同控制主体不应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方面A收购了80% B公司股份, 虽然是完全控制, 但是实际上并不完全拥有该公司, 两个公司仍然是不同的法律体(de jure separate legal entities);
另一方面单单完全合并两公司报表的话反映的信息不公允 - 举个列子来说在比率分析的时候A公司实际资产和负债和报表上披露的信息不一样,这会误导报表的使用者;
(还有很多列子: 如EPS-每股收益,EVA等等的off-banlance sheet anaylsis )
所以无论在法律角度还是信息披露原则来看,应该“80%”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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