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园林植物园的组织机构

 2024-12-16 16:57:01  阅读 368  评论 0

摘要:厦门园林植物园组织机构图部门名称职能办公室党务和行政的日常办事和综合协调旅游经营科1、植物园各项旅游经济活动的策划、管理;2、植物园旅游对外联络工作;3、收集旅游相关信息并进行反馈;4、园内服务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下辖班组:门岗班、讲解员班、观光游览车队、游

厦门园林植物园组织机构图部门名称职能办公室党务和行政的日常办事和综合协调旅游经营科1、植物园各项旅游经济活动的策划、管理;

2、植物园旅游对外联络工作;

3、收集旅游相关信息并进行反馈;

厦门园林植物园的组织机构

4、园内服务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下辖班组:门岗班、讲解员班、观光游览车队、游客服务中心。园容管理科负责植物园的大部分专类园区和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园容卫生和部分专类苗木生产工作。工程部植物园对外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窗口规划建设科组织实施植物园总体规划,完成园区基本建设任务交流接待科交流接待工作园林科研科1、负责植物园市花园、花卉园和西山体育园等植物专类园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市花园、花卉园重大 节假日的布展及相关活动;

3、组织开展新优苗木,特别是厦门市花三角梅、草花等的生产及推广应用工作;

4、组织开展植物园部分园容绿化、植物专类园建设所需苗木的 生产;

5、面向市场生产销售一些植物园的优势苗木及种子,做好该类苗木的推广、应用工作;

6、组织开展植物园对内对外花木租摆;

7、完成植物园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科预防和处理突发性事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保障该园和游客的安全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园林科研科植物园科研、科普、科技人员的管理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金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1-03-02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山小区第14栋B187单元。

厦门市金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6568413326H,企业法人李金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厦门市金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未列明的其他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土木工程建筑(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房屋建筑业;钢结构工程施工;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建材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化肥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林业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公园管理;其他未列明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物清洁服务;其他未列明清洁服务(不含须经行政审批许可的事项);提供机器、日用品、器具及设备的专业清洗、清扫、消毒服务;其他体育(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文具用品批发。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839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5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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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园林工程(包括植物造景、假山、水池、喷泉、园路、园中给、排水、供电等)、园林建筑(亭阁廊榭、园桥和建筑小品等)以及城市绿化(街道、广场、公共建筑、住宅区等)的施工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凡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第四条 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后,向市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按技术资质和企业规模,分为一、二、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大中型项目的总包工程,拥有50名以上固定职工;

2.设有对口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师、会计师;

3.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

(二)二级企业:

1.具有7年以上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拥有30名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对口专业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助理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1500元以上。

(三)三级企业:

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拥有20名以上的固定职工;

2.具有对口专业的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会计业务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任务。

(一)一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

(二)二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普通园林绿化工程,但不得承包公共绿化工程和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重点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企业只限于承包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绿化工程。第七条 一切园林绿化工程都应严格按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用于绿化工程的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验收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提供竣工资料和统计资料。第九条 外地企业和境外(地区)企业在厦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所在省、市(地)政府或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资格审查批准后,向厦门市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第十条 对违章企业,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进入本市的职工人数和需在本市雇佣的劳力,均应按本市有关施工队伍与使用劳力的规定办理,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私雇劳力,违者将予以停工及罚款处理。

(二)如企业违反本办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未能在限期内改正,将酌情予以罚款、停止其承包活动、吊销施工许可证。

(三)未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施工者,为无证施工,为甲、乙方将处以罚款或停止施工。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承担任务的所有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承揽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一律于1987年10月底前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办审批手续。今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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