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合同制员工指合同警或其他类工作,如一些内勤,司机等等,但有些地方的合同警纳入了事业编。
公安局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性质:
属于劳务工性质,即外聘人员。
外聘员工介绍:
特指对待企业、个人寻求高效益高资产时寻求外界人士帮助或者是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在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属于人事处、人力资源部里没有档案不在编制内,也不在企业公司内部招聘的,就叫外聘员工。
外聘人员即在事业单位没有编制的一种聘用形式,编制和非编人员享受的待遇不一样。
1、在编的工资奖金都是财政局拨款、或差额拨款。
2、非编人员差额单位一般是单位内部消化,全额单位的要看性质可以享受一部分财政局补贴。
3、如奥运、残运会等保障补贴非编是不享受到的。
4、非编人员的工资估计就只拿在编人员的奖金的一半。
5、逢年过节的过节费要打折。
6、外聘编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应该在编制方面有所区别。
合同工是相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正式编制职工而言的。区别主要是3个方面:
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正式工的工资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退休后的待遇也不错。
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只能是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工协助执法。
3.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过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自行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试流程后,与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正式工则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和部队军官转业安置等方式获取编制而上岗工作。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公安局有事业编制人员。公安局的正式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属于待入警人员,并不是公务员,不享有执法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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