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是什么意思

 2024-12-16 12:00:02  阅读 749  评论 0

摘要:还没有具体的招生简章。但是在江苏总共招300人,专升本100人,专科(退役士兵)50人,本科二学位150人。估计是全国统考。要符合人民警察身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为加强

还没有具体的招生简章。但是在江苏总共招300人,专升本100人,专科(退役士兵)50人,本科二学位150人。估计是全国统考。要符合人民警察身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在2008年初步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2009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是什么意思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关于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三、关于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09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25050人,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3000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5396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等招录16654人。其中,法院系统2000人,检察系统2000人,公安系统18000人,司法行政系统3050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 67所院校。共招收硕士研究生1470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8879人,其中双语本科生 387 人。专科生 14701人,其中双语专科生195人。定向培养方向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政法机关。

四、关于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试点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其中,面向拟退役士兵的专科试点班主要从驻艰苦地区部队及特种作战、野战侦察、海军陆战、特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选拔招录。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关于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主要从2008年中央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各系统增加的政法专项编制和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中优先解决。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划拨的专项编制挪作他用,不得造成新的超编。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制定此次招考的新闻通稿。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拟退役士兵的报名推荐工作,原则上按属地化进行,由总参军务部总协调,相关省、自治区军区负责统一协调本省(区)驻军(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考务和其他相关工作。对于限拟退役士兵报考的岗位,部队应严格按照地方公告的招考条件和职位需求组织报名推荐工作,经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考试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二)。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和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进行。为方便拟退役士兵考生,面试考点可参照笔试考点设置。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 )×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关于招考时间安排

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确定岗位招录计划(包括招录单位、培养专业、资格条件等)。

7月15日,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8月28日、29日,笔试。

9月中旬,公布笔试成绩。

9月下旬,面试、体检和考察。

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10月中旬,入学。

12月底以前,各地将工作情况总结分别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七、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拟)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关于经费保障

试点所需学生培养经费、免收的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班培养经费和其他院校为西部地区培养政法干警的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中、东部地区院校为当地培养政法干警的经费,由当地省级财政负担。上述经费,按照试点班实际招录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公务员考录经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对参加考试的拟退役士兵不收取报名费,该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九、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中央政法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局以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省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有关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拟)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公安改革方案出来了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和公安部党委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公安部将组织实施部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度统一招录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本次共招录250个职位、546人(职位信息详见附件1)。

  二、招录对象和报名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定向招录培养或在职委托培养的除外)。

 2.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院所,以及省部级(含)以上政府、机关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以及当年度出站博士后。

 3.北京市公立幼儿园、学校、医院从事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报名条件

 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严格党风廉政要求。报考人员除须具备公安部2022年度统一招录补充公告(公安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公安事业;遵守党(团)的章程,履行党(团)员义务,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参加组织生活;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的,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须脱产取得相应全日制学历和学位;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毕业学校所属主管部门应为省部级(含)以上政府、机关;职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者学历对应专业,须以主修专业报考,不接受以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报考;报考人员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中专业名称必须一致,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也应当一致。

 应届毕业生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2022年12月31日,届时未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的,取消录用。

 3.应届本科生应在24周岁以下(1998年1月1日后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应在27周岁以下(1995年1月1日后出生);报考京内单位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应在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日后出生),报考京外单位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周岁(1982年1月1日后出生)。在职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日后出生);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繁重艰巨的公安工作;

 4.招录到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招录到非人民警察职位的,应符合事业单位招录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及职位要求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相关工作经历等,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具备。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与招录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父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与外国人结婚的;

 3.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4.干部人事档案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篡改造假或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等问题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程序和办法

 (一)网上报名

 2021年12月15日8时至12月19日18时为统一报名时间,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rczp.cpta.com.cn/tyzpwb examid=dGdIdd网上报名。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职位一经确认不得改报其他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个人信息及照片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考试成绩公布后,招录单位还将对拟入围面试人员的报考人员信息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终止录用程序。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报考职位相关信息可向招录单位咨询,****详见招录职位备注及附件2。

 报考工作有关事项说明详见附件3。

 (二)资格审查

 招录单位根据具体职位要求,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间,登录平台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三)职位取消及调剂

 统一报名截止后,未达笔试开考比例的招录职位将取消或核减招录人数。考生报考职位取消的人员可于12月21日12时至18时,登录平台报考其他已达笔试开考比例职位,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报考。

 招录单位根据职位要求,对申请调剂人员进行审查筛选。申请调剂人员可于12月22日12时后登录平台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请于2022年1月5日至1月9日期间登录平台进行报名确认,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部分职位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报考人员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各为50%。设置专业能力测试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分别为40%、30%、30%。

 (一)笔试

 笔试内容为综合测试,主要测试报考者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本次笔试采用电子化考试方式,使用计算机作答。考试时限为180分钟,满分为200分。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1.笔试时间:2022年1月9日(周日)下午14:00—17:00。

 2.笔试地点:考生报名的同时选择笔试地点。根据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选择的笔试地点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最终实际笔试地点以准考证所载为准。

 3.笔试成绩: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将于2022年1月中下旬在平台和中国人事考试网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确定面试人员

 根据各职位公布的面试人选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名单。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须达到合格分数线。进入面试人员放弃面试机会的,可按该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在达到合格分数线考生中依次递补。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进入面试。

 (三)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面试前,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报考人员信息表、“三龄二历一身份”证明等材料,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用人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及专业能力测试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五、体能测评和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进入面试范围人员,面试前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进行体能测评,并开展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

  六、体检考察及公示录用

 (一)体检和政治考察

 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政治考察的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应当达到面试公告中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政治考察。如遇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等情况,可按综合成绩顺序递补人选。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政治考察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重点考察人选是否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其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审核个人档案“三龄二历一身份”,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公示

 拟录用人员由我部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职位匹配度和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组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录用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七、监督工作

 统一招录工作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干部监督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公安部监督电话:010-66263510。

  八、疫情防控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别提示:

 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望各位报考者周知。

 1.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度统一招录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2.招录单位****

 3.报考有关事项说明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

公安深改方案,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

七大任务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三个方面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聚焦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扩展资料:

内容简介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

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安深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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