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局是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属于政法系统,在职干部一律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有统一的警衔和警号,并按规定报批备案,不能随意变更,是当然的公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员的管理。在此次机构改革中,由于行政单位编制没有增,虽然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单位,但人员是不会划转到行政单位任公务员的。而人员续续保留在事业单位或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原来的参公人员仍然按参公管理,工勤人员也按参公的工勤人员进行管理。改革后新进人员按事业人员管理。
行政执法队伍包括参公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工勤人员参与执法,原来已经在执法岗位的按规定要退出岗位。不过考虑到现实需要特别是基层执法机构的实际,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大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方式来处理,原来在执法岗位的工勤人员一般仍会保留在岗位工作,享受相应的待遇,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公安机关工勤编人员实质即职工身份,分为机关工勤编人员与下属事业单位工勤岗人员两种,主要承担机要、驾驶、物资保管等后勤服务工作,设置技术工和普通工。其中,普通工不定等级,技术工有五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公安机关工勤编的改革方向,主要有两点:
一是工勤编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目前尚有空缺的工勤编制仍可用于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二是逐步消化,编制部门通过核定公安机关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数量,慢慢取代现有的工勤编制。但不管如何改革,现有工勤编人员待遇还是会维持现状、继续保障。
公安厅(局)机关工勤编人员,虽然不能直接转为公务员或参公身份,也无法晋升到管理岗位,但其工资待遇继续由财政全额拨款保障,也会随着公务员工资增长而相应增长,并继续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的公费医疗和交通补贴。部分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公安机关工勤人员公费医疗中那20%的自付部分,还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公安厅(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人员,如果其人事档案中是干部身份的继续按干部身份保障,如果其人事档案中是职工身份则继续按职工身份保障。技术工还可继续走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逐级晋升之路。干部身份的技术工也可转为管理岗或专业技术岗,并享受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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