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当你打拼过后你就知道现在父母给你路是好的,如果你觉得父母给你的路是平淡,那么人生总要归于平淡,年轻人总是有一颗朝气蓬勃的心,总觉得自己能闯出一片属于自己的领域,殊不知当你真正行动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其中的不容易,你或许会为你当初的决定后悔,所以,决心很重要,说句很三俗的话: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走完!不然,就老实听父母的话
能,但是你得证明。
如果你家是农村的就到当地的派出所开取无犯罪证明然后到市政大厅做公证,如果你是工作需要的无犯罪证明就不需要做公证了如果你是办理依亲就必须要做公证,如果你家是市里的那就直接去市里的政务大厅办理无犯罪证明就行了,一般市区都归市政大厅管理乡村归派出所。
2007年8月下旬,新疆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接到举报,且末县玉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石矿业公司)在且末县阿尔金山塔什沙依矿区(以下简称塔什沙依矿区)无证开采玉石,并强行将新疆帝格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探矿的工作人员赶出其合法勘查区域,抢占其探矿设备和玉石资源。对此,巴州支队连续两次组织有关人员对玉石矿业公司无证开采玉石行为进行查处。
2007年9月,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塔什沙依矿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原且末县玉石矿1999年企业改制后由玉石矿业公司负责开采,至今已经8年,一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07年8月,且末县国土资源局曾下发文件,通知玉石矿业公司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但该公司并未停止非法开采活动。为此,巴州支队当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非法采出的矿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07年9月9日,巴州支队再次接到举报,反映玉石矿业公司仍在采挖玉石,并将玉石驮运出矿山。2007年9月10日,巴州支队组织联合调查组赶往塔什沙依矿区,制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已采出的玉石矿。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遭到玉石矿业公司田小剑等几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堵截,持钢钎、铁锹、石块抢夺玉石,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5名执法人员被打伤。
2008年1月16日,巴州支队对该案进行会审,并向总队建议,报请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玉石矿业公司塔什沙依玉石矿采矿权及该公司其他采矿权延续等相关手续。2008年3月,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非法采出的玉石6635吨;处以50000元罚款。
且末县公安局对田小剑一伙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2008年4月,且末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罚:对田小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吴邦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巴州财政局《关于移交罚没物资的函》,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依法将没收的6635吨玉石移交巴州财政局拍卖,拍得170.29万元,全部上缴财政。
分析本案是一起侵害他人探矿权,暴力抗拒执法的无证采矿案件。
且末县玉石矿业公司公然进入他人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区域非法开采玉石资源,驱赶勘查作业人员、强占探矿设备,而且,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已不仅仅是无证开采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社会治安案件。《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这些法律规定,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也是矿业权人和执法人员保护自身的武器。如果探矿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就报案,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会助长违法者的威风,也能减少资源破坏和国家、企业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探矿权人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探矿权人应主动维护自身的探矿权益,在违法当事人进入其合法探矿区域内,干扰其正常探矿活动时,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在其合法的探矿权区域内,违法当事人的非法开采行为已经造成了其经济利益的损害,探矿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非法采矿当事人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第三,且末县玉石矿业公司在执法机关责令停止非法开采后,拒不停止非法开采,已经具备了刑事犯罪的要件,巴州国土资源局应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公司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从本案还可以看出矿产资源执法环境的险恶,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更应该采取一些强有力措施,改善执法条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从而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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