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收实名制办税人员要提供哪些信息?

 2024-12-15 22:39:01  阅读 433  评论 0

摘要:一、税收实名制管理 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二、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 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

一、税收实名制管理 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 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对办税人员进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信息。

广东省税收实名制办税人员要提供哪些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四、办税人员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途径

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办税人员须提供的资料

办税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注意事项

1、办税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2、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3、过渡期(2016年12月31日前)内,纳税人仍可办理涉税事项。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办理身份信息的采集后,才能办理涉税事项。

4、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5、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法律主观:

国税对一个公司或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国税的每一次变更都需要去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但是生活中有不少人并不知道去国税办地址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1、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机关都改变的: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6号)第4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涉及变更经营地址而需要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带上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如果是代办的则需要代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负责人委托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公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等东西,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然后持税务机关开出的迁移证明(或注销通知书)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2、只改变了经营地址:带上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如果是代办的则需要代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负责人委托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公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等东西,去地税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怎样办理国税地址变更首先到原址税务局,提出注销申请,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证件: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承继原纳税人债权债务及帐务连续核算证明;

5、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6、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明。

三、办理国税地址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对变更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注册类型、核算形式、辖区间变更地址等事项,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清税清票及进行税务检查。

2、对于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申请理由”栏填写变更事项,在“备注”栏填写“认定事项变更”,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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