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根据职友集查询显示,第一年试用期满后落实编制后才算入警,试用期不算。
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不归。 法警的正式名称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 1997年5月4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
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
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
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
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
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
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
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
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
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
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
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
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
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
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
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
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
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
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
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
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
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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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7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工作。为了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人数和范围
(一)本次考录,计划招录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共计4679人,其中自治区党群、法检系统1005人,自治区政府系统3674人。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最低服务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职位定向招录“蒙汉兼通”人员。
1.“服务基层项目”是指: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2.“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4.“蒙汉兼通”是指: 会说会写并熟练运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蒙汉兼通职位,要求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选择蒙古文试卷,并使用蒙古文作答;参加面试时必须使用汉语言回答问题。
(三)具有内蒙古户籍(含高考入学前为内蒙古户籍);
(四)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
3.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研究生(含2017年7月底前毕业的应届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生,不含在职教育);
4.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规定时限内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1999年3月23日之前,1981年3月23日之后出生) ;招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 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或嘎查村(居)委会、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全日制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界定按照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等文件执行。
(四)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为2017年3月23日之前服务期满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或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2017年3月23日服务期满(或退役)超出3年的或已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入编制)工作人员的“项目人员”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
(五)报考需要政审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在面试资格复审时有关部门要进行初步政审,进入考察的还要进行正式政审,政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或取消录用资格。(有关事宜咨询电话:0471-4813024)
(六)报考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牙克石市、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根河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霍林郭勒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多伦县、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四子王旗、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鄂托克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的职位以及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确定限制户籍的上述地区境内直属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须具有报考职位所在盟市户籍或为该盟市生源。 (不含《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职位表》《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内的职位)
报考上述“限制户口(生源地)”的职位、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蒙汉兼通”职位、“资格复审和考察时需政审”的职位、苏木乡镇职位以及《招考职位表》中明确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要求考生须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参加公务员考录、公务员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
(七)除2017年应届毕业生(2017年7月底前毕业)外,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7年3月23日之前(含《招考职位表》中规定各项条件的取得时间)。
(八)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17年7月底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在职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未满5年的人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含国考、其它省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者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因参加其他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或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且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9:00时至3月29日17:00时 。
2.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3.报考者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报考者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要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再次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请及时修改。 (特别提醒: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4.报考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前要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合格标准详见报名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 特别提醒:请孕妇、伤病和体能差的人员慎重报考 )
5.报考者自行选择笔试考点,并在报名时点击确认。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6.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报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录用等处理。
7.报名期间,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将从3月24日开始至报名截止日的每天9:00时后在报名网站公布各岗位报名人数,供报考者参考。( 特别提醒:请考生选择好职位及早报名,防止后几天出现网络拥堵情况,影响报名 )
(二)资格初审
1.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位,资格初审由自治区招录机关(参公单位)负责;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资格初审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的职位,资格初审由对应的自治区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初审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9:00时至3月31日17:00时。
2.报考者对学历、学科(专业)等职位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届时在本网站公告或在职位表中发布具体咨询电话。
(三)报名确认
1.报考者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初审通过的人员要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普通职位的考务费120元/人(每科50元,报名费20元),报考公安机关(不含森林公安、监狱、戒毒、司法警察)岗位的考务费170元/人, 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全部完成。报考者交费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至4月1日17:00时 ,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的视为放弃报考。
2.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可免交报考费。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将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将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连同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 2017年3月23日至4月1日17:00时前 传真(0471-6601713、6601704)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3.2017年7月底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专科、本科、研究生)免交报考费,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报考者在笔试结束后20天内(截止到2017年5月12日,节假日休息),从报名网站下载填写《减免考务费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2017年应届毕业生持加盖所在学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由本人(或他人代办)到就近的盟市人事考试中心或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办理退费手续。对报考人员减免的费用在2017年5月20日后,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卡里。对于笔试缺考的人员,不再退费。对弄虚作假者,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四)笔试开考比例。 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直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为5:1;不限制户籍的旗县(市、区)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为4:1;“限制户籍(生源地)”的旗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森林公安、监狱、戒毒所和苏木乡镇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为3:1。
截止3月29日17:00时,报名人数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取消开考。取消开考职位报名人员可改报其它职位或放弃报名,放弃报名的考生缴费成功的给予退费。
(五)打印准考证。 缴费成功的报考者须于2017年4月18日至21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考生必须参加这两科考试。这两科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申论考试时限为180分钟。
报考公安机关(不含森林公安、监狱、戒毒、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笔试,考试科目为《公安专业知识》,笔试试卷为汉文试卷,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公共科目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选择蒙古文试卷(部分内容加注汉文)的考生必须用蒙古文作答。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23日 。具体安排为:
4月22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2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4月23日上午 9:00-11:00 《公安专业知识》
笔试考点设在12个盟市政府和行署所在地,具体地址见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护照)参加考试。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
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笔试成绩。
计算办法如下: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40%+公安专业知识成绩×20%。
根据有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予以照顾。
(四)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等,视情况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考生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考生人数与职位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人数不足3:
1、的职位,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予以取消,笔试成绩并列而超出3:1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范围。
(二)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进行。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2.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
3.考生须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护照)、户口簿(或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7年应届毕业生未颁发毕业证之前持加盖学院<系>和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非应届毕业生参加复审前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 特别提醒:学信网上无法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请于资格复审前一个月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颁发学历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厅进行学历认证,同时下载打印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口保留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和2017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招录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本人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单位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还须提供自治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的;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三)体能测评
1.报考警察职位(含森林公安、监狱、戒毒、司法警察)的考生,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3.对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或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体能测评最后一天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四)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2.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报考公安、森林公安、监狱、戒毒、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还须体能测评合格)持盖有资格复审合格章的《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3.面试时,实际参加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五)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照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加试的,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80%+专业加试成绩×20%)×40%
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考警察职位考生的体检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及所属单位考生的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组织实施;报考盟市以下机关(参公单位)考生的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体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
3.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考生的体检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
4.对于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二)考察
1.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及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2.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考生的考察工作由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以下机关(参公单位)考生的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
(一)自治区直属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按管理权限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招考简章、招考职位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明确要求有最低服务期限的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备注栏要注明在录用机关(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同时录用人员要与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
(三)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 试用期为一年。 新录用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八、其它
(一)建立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要慎重选择报考职位,除笔试和资格复审外的其它环节放弃的考生,记入诚信档案。
(二) 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过程中任何环节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 办理录用手续后,考生放弃或取消录用导致职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放弃或被取消录用的考生直接记入诚信档案。
(四)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记入诚信档案人员分别给予相关处理。对违法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本次考试笔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六)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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