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技能或大学应该学什么专业

 2024-12-15 21:30:01  阅读 588  评论 0

摘要:税务局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技能或大学应该学什么专业 税务专业属于应用经济学科,是社会需求增长较快的一个新设专业,它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为主要研究物件,培养学生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分析企业税务发展战略的能力。该专业是大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税务局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技能或大学应该学什么专业

税务专业

属于应用经济学科,是社会需求增长较快的一个新设专业,它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为主要研究物件,培养学生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分析企业税务发展战略的能力。该专业是大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新设立的。

当移动大厅改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该学什么专业

这个 以后要你会使用电脑 记忆力好点就行了 和专业没关系

税务局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技能或大学应该学什么专业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专业知识?

1、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在办公室岗位工作,加之办公室岗位的要求,必须要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才能适应办公室工作的需要。因此,平时注重学习,理解掌握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才能够在工作中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较高的政治敏锐性。

2、要具备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本身要具有一定的文字基础,同时,要熟悉业务知识,包括税收知识、财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工作方法,如果不具备这一点,那么不论起草档案还是开会发言答复问题等方面都是糊里糊涂,抓不住要害,提不出问题,只能是和“稀泥”。

3、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办公室的所有工作,办公室工作不单是要对办公室岗位本身熟悉,而且要对本部门整个工作有所了解。只有对税收工作的全面熟悉和了解,才能打下综合管理能力的基础。

合格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任何职业从业人员均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方可合格1;合格的技能技术2;合格的职业道德和努力工作的精神。

在税务局工作,在大学里面应该学什么专业啊拜托各位了 3Q

税务或财税专业

文印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熟练操作办公软体:如WORDEXCELWPS

还要会操作影印机传真机等常用机器

如果对CorelDRAWPhoto shop等软体也有所了解的话就更好了。

还有如楼上所言,打字速度必须要快,态度要热情、大方。

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

综合部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1.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专业知识:

A.具有《工业经济学》、《公共关系学》、《组织行为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B.具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档案管理、文书学、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等基础理论知识。

C.掌握本公司主要产品的效能、用途和市场需求情况,了解国内外同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D.熟知经济合同法、统计法、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和政策。

3.业务能力:具有综合分析协调能力。

A.具有调查研究上情下达参谋能力。

B.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

C.应具有较强的办事能力。

4. 工作经历:从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5.技术职称: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6.其它要求:忠诚企业,身体健康。

房地产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楼主,如果你想加入房地产销售或管理职业的话,有几点个人意见以供参考:

1、首先要掌握房地产基础知识,对房地产行业以及相关产业有足够的了解;

2、熟悉房地产交易以及管理流程,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3、销售、策划或管理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经济学理论,能独立分析市场并提出相应的市场对策;

4、如果是中高层管理者的话,还需要对市场资讯具备敏感的观察力、分析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

地产也有很多分工,看你是做哪种,如果做地产经纪,门槛都较低,学历要求不高,反而是经验要求较高,比如你以前有没做过销售,对营销有什么认识等等。如果是地产策划或高阶一点的职位,要求会高很多。如果是做接待工作,肯定要知道房地产开发的事情,给人介绍的时候也能朗朗上口,知道业内的行规。如果是做办公室的,那肯定要对电脑制表熟悉,对电脑一系列的都熟悉了解。

做行政,除了计算机操作,肯定要知的道房地产的一些专业术语及俗语,还有一些行规,知道房地产的国家政策,应该是要知道的也挺多,不过我想,等你进入之后在了解,多加加班,在了解也敢的上,你现在想也没用啊。

给你贴上点资料不知道你有没有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专案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专案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专案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专案;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专案投资总额的30%。

开发专案完成后,专案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登出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档案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档案: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档案、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专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专案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专案,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专案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专案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专案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专案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专案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专案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专案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专案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专案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专案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专案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专案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 *** 批准后执行。

开发专案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 *** 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 *** 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专案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专案,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专案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专案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专案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专案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 *** 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专案的证明档案,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专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专案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专案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专案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装置、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专案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专案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专案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专案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专案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专案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专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专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专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专案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专案,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专案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专案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专案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 ***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 *** 指导价或者 *** 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专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专案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专案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专案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 *** 1992年7月4日释出的《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税局公务员报考的专业条件是经济类、中文类、计算机类、外语类、法律类等相关专业。

其报考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国税局的职责是:

1、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2、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3、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报考条件:中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拥护中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有正常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工作能力;具备任职位要求条件。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以下条件:

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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