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瑕疵和违约的区别

 2024-12-15 21:06:01  阅读 302  评论 0

摘要:合同履行瑕疵不是违约,合同履行瑕疵指的是合同在履行上存在瑕疵,但债务人依然需要进行履行,但该履行存在瑕疵。一般出现了合同履行瑕疵,并且该瑕疵能够进行修补,债权人有权拒绝或者接受修补。一、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违约吗 合同履行瑕疵不是违约,合同履行瑕疵指的是合同

合同履行瑕疵不是违约,合同履行瑕疵指的是合同在履行上存在瑕疵,但债务人依然需要进行履行,但该履行存在瑕疵。一般出现了合同履行瑕疵,并且该瑕疵能够进行修补,债权人有权拒绝或者接受修补。

一、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违约吗

合同履行瑕疵不是违约,合同履行瑕疵指的是合同在履行上存在瑕疵,但债务人依然需要进行履行,但该履行存在瑕疵。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表现多种多样,有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补正行为变为适当履行。比如,当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就可以通过更换的方法补正。由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补正的不同,导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履行瑕疵和违约的区别

(一)当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

债权人有权拒绝或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

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

(二)当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其法律后果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格或者酬金。

二、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

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当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交付的物比约定的品质低劣的场合,或者在应当交付中等品质的物时却实际交付了下等品质物的场合,或者在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场合,均不属于债务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对的责任方式上,这一条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这在学说上被认为是强制履行的表现;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退货,这被认为是合同解除的一个表现;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有的也叫减价请求权,这里也可以看成是对所受损失的补偿。

以上就是对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违约吗的相关解释。根据新《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违约金。如果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的话,一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 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因 侵权行为 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 违约金 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能够引起 诉讼时效中止 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如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不可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2、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其 继承人 尚未确定、权利人或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时无法定 代理 人等。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并结束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况是有规定的,期限的计算是从经过期间到中止事由消失之后进行的期间进行合并的计算,而且引起的原因也会不同,所以造成的结果也会不一样的,而时效的中止一般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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