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非领导职务是没有实权的。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其中,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法律客观:《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问题:
一、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暂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文件精神,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需要所在单位有非领导职数空缺、个人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针对你所说的县级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具体条件为: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也就是说,单位出现非领导职务空缺、个人达到任职条件,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按干管权限集体讨论决定等必须程序,最终确定任职人选。
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最新规定,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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