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违纪的话是当场进行处理的,当场不说便说明没有事。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在考试过程中,考试人员应当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应当暂时扣留。
考试人员应将违纪记录的内容告知考生,并填写考生暂扣物品的收据。
1、教育考试机构发现作弊考生,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查明考生的舞弊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通过录像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保存录像作为证据。教育考试机构可通过录像回放,识别考生的违规行为。
3、考场应当对考生的违纪记录进行汇总,经主考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高等教育考试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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