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女儿小学一年级,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在一边和一名同学讲话
我家女儿小学一年级,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在一边和一名同学讲话 我家女儿小学一年级,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在一边和一名同学讲话,其他同学,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随便奔跑,期间她班一位女同学主动摘下自己围脖,自己拿一端,让我女儿拿另一端与其奔跑,其中有多次在老师身边经过,老师看到都未曾提出制止,造成我女儿被另一名同学拉扯摔在地,鼻梁与眼皮处直接被地上的树枝搓破,旁边的同学马上去告诉体育老师,老师便领着两个孩子回教室,说当时用卫生纸处理了一下伤口,便叫来数学老师,由于体育课是在上午的第四节课,所以老师联系我后就进去班级,班里只有我家孩子,和数学老师,问一边流血哭泣的孩子怎么回事,孩子根本答不出来,问数学老师,她说是摔的,赶快去医院吧。便给我打发出去了,害怕孩子破伤风,就赶忙去医院,当时已经中午,要缝针等待一点钟,期间恰巧遇到孩子班主任(班主任上午不在学校里,而是在医院陪护做眼睛手术的哥哥,哥哥刚做完手术)老师问了几句,说一会那个女生家长就会来医院看孩子,她下午有课,便走了,。不一会两位家长都来了,前后没待一会儿便也走了。我女儿缝了七针,一个漂亮的女孩子在鼻梁与眼皮处缝了七针。这叫她未来的人生该怎样度过。一直到第二天学校也未作出任何措施,老师也没有打过任何电话来询问一声。遇到这种事情,作为家长的我该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抚顺)
提问时间:2014-12-27 13:0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隋新律师 VIP2014-12-27 13:41
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的意思是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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