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到目前2017年05月13日还没有禁止摩托车上路,只是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禁行及机动车禁鸣了。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日印发的《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禁行及机动车禁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及其他机动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汉中市中心城区通行、作业、停放的机动车(摩托车暂时除外),应当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办理,新车6年内免检核发、属地办理; 6、年后每年由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核发
第四条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判定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和环保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认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一律按“黄标车”对待。
第五条 机动车禁鸣、“黄标车”禁行范围:汉中市中心城区东一环路以西、滨江路以北、西一环路以东、北一环路以南。
第六条 在机动车禁鸣区域内,除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按相关规定可以使用喇叭和警报器外,其它机动车一律禁止鸣喇叭。凡未经批准安装、改装车用喇叭或报警装置的一律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禁行及机动车禁鸣管理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环保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工作由交警支队一、二大队负责,环保汉台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配合,交警支队、市环保局负责督导检查。
第八条 凡违反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禁行及机动车禁鸣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执勤民警查纠。对不服从管理,强行驾驶“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和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驾驶人,由执勤民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阻扰公安民警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由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合理设置禁行、禁鸣标志、标牌,提醒驾驶人按照规定通行。
第十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二、根据《黄标车》
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通常是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按排放限值比较,一辆黄标车的排放量分别相当于5辆国Ⅰ、7辆国Ⅱ、14辆国Ⅲ、20多辆国Ⅳ汽油车。[1] 这类在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达到相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上路行驶。黄标车由于单车排放高,应优先管控和淘汰。
在地方,“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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