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已经在部分行业和某些地方取得了重要进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这一阶段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社会事业,适当下放各类事业单位的管理权,大多数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有经营管理权、机构设置权、用人自主权和分配决定权。1985年3月,中央下发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改变许多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与教育、生产相脱节以及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按照《决定》,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有的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在联合的基础上并入企业,有的自我发展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在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对卫生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要求:扩大卫生机构自主权,实行院、站、所长负责制;发展集体卫生机构,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和街道组织举办医疗卫生设施,支持个体开业行医,村一级卫生机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举办,也可以由卫生院下乡设点。5月,中央又下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对教育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之后,中办、国办又转发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意见》,对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作出了部署。在上述文件的指导下,从1985年开始,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在科研、卫生、教育、文艺等领域陆续展开。
第二阶段:
1、992年党的十四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1993年,党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各级党政机关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机关要减少对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下放;打破部门所有制和条块分割,拓宽事业单位的服务领域,使事业单位成为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相结合;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职能、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要与党政机关区别开来。事业单位按照经费的不同来源分为三类:
一是经费自收自支的,享受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实行企业化管理;二是由国家实行差额补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适当放活;三是国家全额拨款的,其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这期间,事业单位的改革,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在此基础上,199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就事业单位改革下发的第一个专门文件。文件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措施: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交归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工作由事业单位承担;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中央和省市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下放给所在地管理;积极发展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急需又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压缩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按照这一文件,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改为企业;一些实行企业化管理可以主要由市场引导资源配置的应用技术开发单位等,并入企业或改办为科技先导型企业。为了使事业单位改革有可供遵循的具体政策,这期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具体文件,主要有:
1、998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办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1998年12月,国办转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编办《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1999年2月,国务院转发了科技部、中央编办等5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1999年4月,国办转发了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体改办《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1999年8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1999年8月和2000年5月,国办分别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2000年2月,国办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的意见》; 2001年8月,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所有这些文件,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都提出了具体政策,事业单位改革分领域不断推进。
第三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至2007年党的十七大。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这些精神,各省区市都选择了一些领域和若干地市开展分类改革的综合试点。这期间,有9个省、区、市出台或研究拟定了分类改革方案,13个省、区、市对事业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7个省、区、市对事业单位进行了模拟分类,13个省、区、市推进了改革试点工作,其中进展较快的省、区、市已完成试点。各地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综合试点的主要做法有:合理划分政事职责,把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机关承担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实行横向联合,变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靠国家花钱为“花钱买服务”;对重复设置、业务相近、规模过小、任务已完成或严重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合并,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并入行政机关。这期间,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亮点。从 2003年7月开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在全国9个地区和35个单位进行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将文化事业单位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前者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后者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为重点。经过试点,文化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有了较大突破,一大批事业单位通过改革焕发了生机与活力。2005年底,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进。在从2003年开始的农村配套改革的乡镇机构改革中,把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作为一个重要方面,结合乡镇行政机构一并进行改革。
第四阶段:2007年党的十七大至今。党的十七大要求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按照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的要求,事业单位改革继续深化。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在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为了探索经验,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进行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推进,各地在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改革继续扩大范围,深入发展。为了推动改革,2008年10月国办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到2008年底,全国333个地级市中,开展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已达117个。2009年,对出版社进行改革,全国出版社除保留4家外,全部转企改制为企业;杂志社的转企改制工作也逐步展开。多年来,卫生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没有停止。在新农合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健全后,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事业单位改革要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公立医院等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2月,卫生部、中央编办、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在各省、区、市已经分别选择1-2个城市(城区)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同时,国家选16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上述人员退休前,其空出的岗位不能用于层级的内部等级岗位晋升。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层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按有关规定和聘用条件参加与其资格相对应层级的岗位竞聘,受聘后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层级岗位数。
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原则上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三)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以下荣誉称号且聘用在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其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1.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等4项荣誉称号;
2.“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等6项称号。
上述人员退休前,其空出的岗位不能用于同层级的内部等级岗位晋升。按上述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同时符合(一)、(三)两款情况的教师,计算其不占用相应的岗位数时不能重复计算。
三、不属占用本单位高、中级岗位的人员,如未聘用在本层级最高等级岗位的,仍可按有关规定和聘用条件参加本层级内上一等级岗位的竞聘。
四、使用空缺岗位解决高职低聘人员,首次聘用时只能聘用在与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五、学校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在高、中级空缺岗位数范围内,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提出当年度岗位使用申请,按要求填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核准。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使用计划组织开展评聘工作。
六、存在高职低聘情况的学校,应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按合理比例(原则上中学、小学、幼儿园均按7:3的比例,可结合本单位情况调整)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适当向前者倾斜。解决高职低聘人员时,应优先解决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没有受过相关处分的教师。
七、《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0号)等岗位管理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上述事项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和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反映。
本通知于2016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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