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发展日新月异 (资料) 记者 张宇明 摄
购买一套新房子,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尤其是买了预售商品房的人,最担心的就是购房款是否安全、开发商是否会百分百地把这笔钱用到工程建设上来。
为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我市制定出台了新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为预售资金的使用装上“安全阀”。就此《办法》的亮点内容,3月25日,记者对市住建局市场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专访。
亮点1
明确政府部门为预售资金监管主体
早在2011年,我市就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由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工程监理单位三方签订监管协议,银行作为监管主体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企业截留按揭贷款、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预售资金入账难;银行有时难以开展独立监管工作,监管强度不足。诸多问题的发生,造成购房款难以专款专用。
4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新《办法》,是市住建局等三部门在充分调研、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的。为突出政府监管职能,《办法》明确政府作为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当开发企业要使用监管资金时,应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辖区住建部门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工程进度等方面的审核,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同时,监管银行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收存、购房贷款入账情况监控等工作,配合开发项目辖区住建部门做好监管。
此外,相关单位、购房群众及社会各界也可以对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广泛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共同保护预售资金安全,将市场风险降到最低。
亮点2
交纳购房款既安全又方便
在购房过程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是重要一环。《办法》多措并举,提醒并引导购房者将购房款及时、安全地交存到监管账户。购房人可通过售楼部现场公示、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交存指引平台、预售证二维码等多种途径,获取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监管信息,此外,在意向登记、选定房屋、资金入账后,购房人还可以收到提醒短信,既能引导购房人交款,也能保证购房人对资金监管的知情权。
同时,市住建局还设置了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引导购房人直接交款至监管账户,购房人选定房屋、收到短信后,可根据短信提示在电脑端或手机端登录平台,自助打印交存单,再根据交存单指引交纳购房款,交款后通过平台可随时查询资金入账情况,所有业务流程均可线上办理,方便群众交款购房。购房群众可任选以下途径交纳购房款:通过监管银行在售楼部设立的临时网点直接交款;在监管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交款;通过ATM机、手机银行等方式转账交款。
另外,市住建局建立了按揭贷款入账预警机制,要求监管银行对明显超出一般放贷周期的情况及时反馈,由辖区住建部门调查处理,确保购房贷款及时入账;同时,建立账务核对机制,辖区住建部门每日核对入账款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亮点3
既要确保资金安全 又要方便企业灵活使用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一方面是保障资金安全,拧紧“安全阀”;另一方面还要做好服务、方便企业灵活使用,把握好“开闸放水”的时间点,合理促进项目建设。
对此,《办法》设置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其余资金企业可自行提取,既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又支持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对重点监管资金设置了6个使用节点,并明确了达到每个节点前的最高拨付比例,以保证剩余工程资金充足;在拨付比例范围内,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预售资金的次数不受限制,这一规定既方便了企业灵活使用资金,也统一了银行的拨付标准。
同时,购房人打印交存单、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资金、辖区住建部门审核拨付等业务均已实现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能,为办事群众和企业打开了便利之门。
对存在未按规定收取、支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办法》也有明确规定,由辖区住建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规的商业银行,住建部门可暂停其新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并报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公积金放款业务。
西安市住建局投诉电话不是965559,是029-85509727。
住建局的主要职能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造价咨询业、燃气业、物业管理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建筑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拟订本区管理规章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参与拟订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业、建材业、勘察设计、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减排、建设科技、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收集整理、编报全区基本建设项目资料的统计工作;
3、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建设、维修、租售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种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保障性住房租售、住房补贴及房改等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区住房基金的管理;负责全区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
4、承担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收缴及使用监管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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