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个热点解答助来穗人员申办积分制入户
日前,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同意,2016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为6000个,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统筹协调并具体实施。11月1日至30日接受网上申请,全市36个受理窗口同步接受纸质材料。为让广大来穗人员对积分制入户政策多了解、早知道,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组织梳理了50个热点问题,就积分制入户的政策规定、申请步骤、需提供材料及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解读和说明。
据介绍,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于10月25日协调组织省人社厅、社保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市发改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就做好2016年度积分制入户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对积分制入户工作中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办法措施进一步明确。
10月26日至27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组织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全市36个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的业务骨干共220多人进行专题业务培训,对积分制入户政策规定、申办和审核流程、网上申请系统操作以及线上线下各项便民措施进行详细说明,提出了方便群众、热情、细心、周到服务的工作要求,确保积分制入户申办和审核工作更加便民、惠民,公平、公正。
2016年积分制入户常见热点问题选编
1.问:2016年积分制入户有多少个指标?
答: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今年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统筹协调的积分制入户指标明确为6000个,比去年4500个名额增加了三成多,比2014年及以前每年3000个增加了一倍。
2.问:2016年积分制入户申报的起止时间是什么?
答:2016年积分制入户的申报时间是11月1日至30日,申请人可在申请期内通过“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网址:http://lsj.gz.gov.cn)提交申请并在窗口递交纸质资料。
3.问:2016年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广州市政府近日印发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明确,“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
4.问:申请积分制入户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需要具备以下6个基本条件:①年龄不超过45周岁;
②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③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⑥无违法犯罪记录。
5.问:如果申请人在某一或两项积分指标中已经达到60分,其余的积分指标项是否就不必再“每分必争”?
答:是的,已达到60分的申请人就已经具有入户申请的资格,在积分指标中不需要“每分必争”,也不再需要提交其它积分证明材料。
6.问:积分满60分后,按照什么规则进行排名?
答:今年的排名规则与去年有些差别。具体来说,就是先按照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此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7.问:2016年的积分入户为申请人办事进行了哪些简化?
答:今年的积分制入户运用尽量简化申办流程和材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如社保缴费证明、就业登记证明、献血证明等申请材料改由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审核部门直接反馈审核情况,不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后,可不再提交学历验证证明;直接在所在街(镇)计生部门办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不再需要原户籍地办理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办指南》。
8.问:积分制入户申请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
答:申请人准备相应的基本材料及积分证明材料后,在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注册登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并在系统确认提交。待预审通过后在系统下载打印《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
9.问:在网上申请系统中填报申请资料具体如何操作?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申请人用身份证信息在“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注册登录后,系统将提供“分类填报向导”,引导申请人填写所有需要填报的信息、上传所有的证明。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注册账号时应填写有效的邮箱,以便接收邮件通知;同时建议申请人在开始填报之前,整理、核对好所有纸质证明材料,并扫描或拍照(应为jpg、gif、png格式,大小2.5MB以下),尽量避免网上填报时出现错漏。
10.问:可以在哪些受理窗口提交积分制入户纸质材料?
答:积分制入户共在全市11个区设立36个受理窗口,申请人应在居住地所在区(以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为准)选择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各受理窗口地址请查阅《2016年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办指南》。
11.问:“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体怎么计算?
答:不超过45周岁是指1970年10月31日(含当天)后出生。
12.问:“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具体是怎样界定的?
答: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3.问: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和就业登记的日期不一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答:可以不一致。按照规定,只要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满一年,就业登记材料的日期在申请有效期内,就符合申请条件。
14.问: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名称不一致,会影响申请吗?
答: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和就业登记单位三方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不具申请资格。
15.问:“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社会保险”是指哪些类型的保险?
答:“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均满4年。
16.问:社保计算时间的有效期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今年积分制入户计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截止到2016年10月31日。
17.问:男职工也必须购买“生育保险”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所有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18.问:如申请人曾领取过失业待遇,其原失业保险参保时间是否纳入计算?
答: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但现在失业的人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19.问:早期在省缴交社保时间和现在在市缴交社保时间,两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答:可以。但重复购买的月份不累加计算。
20.问:异地转入的医疗保险,如果能打印出来,会计算在医疗保险的有效缴费时间内吗?
答:异地转入社保不计算在内。
21.问:在2009年至2011年参加的“外来工医保”也能计入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吗?
答:通常所称“外来工医保”是指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在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实施的“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今年积分制入户工作中,申请人参加“外来工医保”的时间可计入参保时间。
22.问:今年具体有哪些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可以按照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指标加20分?
答:具体可见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的2016年版《广州市积分职业资格或急需工种目录》。
23.问:职业技能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工种目录是否必须跟职业资格(职业工种)目录完全一致吗?
答:职业技能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工种目录必须与2016年版《广州市积分职业资格或急需工种目录》完全一致才予计分。
24.问:如何验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答:可登录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网站打印个人证书信息查询页面,作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验证材料。
25.问:全国的证书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取专业资格证书,是否纳入技术能力计分项?应该如何开具认证证明?
答: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请申请人按照“申办指南”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验证证明”部分的相关指引提供相关材料。
26.问:同一职业技能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技术能力和职业资格(职业工种)两个计分指标同时加分吗?
答:可以。
27.问: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国家统一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遗失了,但能出具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承认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技术能力”指标项给予计分?
答: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作为认证材料,审核部门将发函到相关部门对该证明进行核查。
28.问:如何确认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工种工作?
答:由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是否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工种工作的证明。
29.问:“社会服务”积分指标项中,无偿献血、义工和志愿者服务的分值怎么计算?
答:《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所称的年度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服务”积分指标计算分值,明确为近5个年度内(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在本市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0.问:“纳税”的积分分值具体如何计算?
答:申请当年的上3个纳税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净入库税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以上的,积20分。
31.问:如何确认是否属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答:以每年广州市统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目录为准,并经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32.问:现属集体户口的申请人办理申请时,户口簿户主页不能提供原件,怎么办理?
答:可提交户主页复印件,加盖户主单位公章。
33.问:户口簿上信息未能及时更新可以申请此次积分制入户吗?
答:户口簿上信息(如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没能及时更新,不影响此次积分制入户申请。
34.问:办理学历证明等材料应到哪个部门?具体怎么办理?
答:办理广东省中专及全国各省专科以上学历认证应到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办理(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在线验证);办理广东省内技工学校学历验证证明,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打印查询页面;办理本省高中、职中、初中学历,省外高中、中专、职中、初中、中技及以下的学历证明,应到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证明。关于开具各类相关证明材料的经办机构和详细指引可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lsj.gz.gov.cn)或各受理窗口查阅《2016年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办指南》。
35.问:学历证书遗失,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答:请申请人回原毕业学校补办学历证书。再根据《2016年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办指南》关于学历认证的相关指引出具学历认证或验证证明。
36.问:在广州拥有自住房产或者租房居住的申请,如何提供合法住所证明?
答:申请人本人在广州自有房产或者租房居住(依法办理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租赁备案手续),无需提供房产证明、租赁证明,只需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由审核部门直接反馈审核情况。
37.问:如果申请人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怎么提供合法住所证明?
答: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提供住房的,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含单位证明)。
38.问:如果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的房产或以配偶名义办理租赁合同,如何提供合法住所证明?
答:应由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填写相关情况,并上传、提交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9.问: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申请人,如何提交合法住所证明?
答:申请人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可提交经备案的借住合同;或业主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允许借住书面说明;或本市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核查确认)。
40.问:居住证的地址与提供的合法住所证明中的房产证明不一致,会影响申请吗?
答:申请人居住证的地址必须与提供的合法住所证明中的房产证明一致。如不一致,申请人应到现居住地所属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变更居住证;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变更居住证地址,则由办理居住证的流管中心出具证明材料。
41.问:计生证明的有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的有效期在整个申请期内的视作有效。但最终以计生部门的核查为准。
42.问:申请人如何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
答:申请人不用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将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核查。
43.问: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并通过预审后,在窗口受理时被发现其中某些材料不符合要求,应该怎么操作?
答:如果在受理窗口发现纸质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在窗口填写《退出申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工作人员在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中退回该申请,申请人即可再到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中删改申请资料,修改后如果达到60分依然可以再次提交申请。
44.问:申请人多长时间可以得知自己是否入围?
答:根据审核流程,申请人可在2月上中旬登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系统”查询本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为5天。
45.问:本次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答:是的,需要申请人在申报时填写随迁人员的有关资料。
46.问:申请人的子女刚刚出世,还没办理户口登记,也没有身份证号,在填写随迁资料时该如何操作?
答:未成年子女须在原户籍地办理上户登记后,再申报随迁登记。
47.问: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前来提交纸质材料,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前来办理,能代替签名吗?
答:由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需签订个人承诺书,因此,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点提交纸质材料。
48.问:已递交的申请材料在积分制入户工作结束后可以申请取回吗?
答:成功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的申请资料将作为档案留存,不再退还给申请人。未能入围的申请人的资料将由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保管一年,申请人可于2017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向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退回。详情可到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咨询。
49.问:申请材料造假的责任承担?
答: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50.问:落户地址应如何填报?
答: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登记入户,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三)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在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道(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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