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是否有编制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院的书记员目前存在两种:一种是公务员编制的书记员;另一种是聘用制书记员。公务员书记员有发展前途,但是不大。聘用制书记员目前看,没什么发展前途,但是工作相对稳定。
公务员书记员是属于改革遗留的,这是有编制的。在司法改革前,一个法官都要经历从书记员到助理法官到法官的过程。而且只有公务员才能任命书记员,至于那个时候的临时工或者聘任制的属于干书记员的工作,并不是真正的书记员。
司法改革后,由于当年的公务员书记员没有考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所以他们不转行政的话,只能是书记员。但是他们是公务员,并不阻碍职级并行的职级晋升以及优秀的人被提拔都是可以的。不过这种公务员书记员会越来越少。因为他们考过法考,就会转为法官助理。
聘用制书记员,这是司法改革后产生的签合同的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也是有比例的,大约是和法官1:1。如果书记员认真工作,不违法乱纪,那么可以一直干下去。并且缴纳五险一金,如果满10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聘用制书记员虽然是签合同的,但是也不可以随便辞退,其实相当于一个很稳定的合同制司法工作人员。
因为有人数限制,所以书记员不能随便招录,现在都是省级法院统一组织招录,经过笔试、面试、速录考上的。只要不被辞退,辞退就是因为犯错误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自己就可以一直干下去。
书记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具有法定的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法院内部的一种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文字记录、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各项工作,所以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书记员与审判员的默契配合也最为重要。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每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也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工作使其成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资料是对法院自身工作的总结,尤其是对再审、复查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书记员的参与是审判活动合法性的体现,制作的笔录更是重要的文书。一份准确完整的笔录,可以为法庭认定案件提供文字依据,认真负责地做好笔录工作,是书记员的重要职责。笔录是以文字记录来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是法官进行公正裁判案件的有力证据之一,是审理全过程的真实记录。笔录贯彻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它既是审理活动的记载和反映,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它既能反映法官的审判水平,也能反映书记员的综合素质高低,可以说书记员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因此,加强对书记员素质培训,提高笔录制作水平,提高司法执文能力,是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要想制作出一份合格的笔录,书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要有责任感。笔录工作很辛苦,一定要有吃苦的精神。热爱这项工作是做好笔录的前提,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是做好笔录的保证。作为一名书记员应时时想到,我们的记录是事关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将接受历史的检验,来不得半点草率和马虎。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要将案件审理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审判业务,懂得办案程序。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常要引用有关法律条文,如果对此不熟悉,记录时很难免会出现错误。要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书记员必须在庭前对担任记录的案件进行阅卷、熟悉案情。对案情复杂、牵涉人数较多的应作一些摘要,对案件所涉及到的科学技术名词、术语、数字、方言土语、人名、地名和不常见的事物名称以及生字等应先查清,这样才能做到记录时心中有数。庭前也要熟悉诉讼参与人的特点,如口音、语速、表达能力,还应适当了解被告对诉状的意见以及答辩要点。要了解审判人员的审判风格。较为复杂的案件,庭前应与审判员交换有关案件的庭审意见,了解审判思路,掌握审判人员的提问重点,结合案情,了解每一次发问的目的,便于抓住庭审问答的重点。另外可以与审判员商量好,在讯问、询问复杂的、主要的事实或遇到当事人口音不清时,可暗示审判员重复发问或让当事人、辩护人等重述,以便完整记录。要加强文字修养,提高概括能力。记录工作亦是一门科学,要做到记录中不失原意,不能以个人喜好任意取舍。在此基础上,力求语言简练,文理通顺,记录准确。书记员要有分辨案情重点和提炼、概括能力。记录时尽量按原话记载,对一般情节和重复部分可以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概括,文字要精炼。另外,书记员还要做到识字广泛,运用字、词、句准确规范,符合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保持叙述角度一致,注意语序的合理安排、标点符号的恰当使用,保证笔录的真实、客观。当然书写也应该做到干净、整洁避免笔误,争取字迹工整而优美。总之,作为审判的基础性工作,笔录应当做到准确、完备、清楚、扼要。其中,准确性是最为重要的,必须全面如实地反映出审判的全部活动过程,只有做到记录得当,记录清楚,轻重适宜,法官在阅卷和作出裁决时才能有据可查,无论过去多少年都像是审判过程的重现,让人能够迅速进入到情节中去,这样的笔录不单是简单的审判记录,也会成为历史的鉴证。综上所述,我认为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严谨的态度、扎实的功底和默契的配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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