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沈阳医保异地就医怎么报销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沈阳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指南
沈阳医保异地就医,包含几种情况
(一)在沈阳参保,在外地就医。这个也包括两种情况
1.在沈阳参保,但长期居住在外地,并且在外地就医
2.在沈阳参保,但临时去外地就医
(二)在外地参保,在沈阳就医。这种情况得咨询当地医保局,这篇文章不作介绍了
沈阳医保异地就医报销
一、长期居外人员异地就医报销业务(注:已经办理医保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可以直接刷医保卡,不用回沈阳报销,但门诊等其他费用要回沈阳报销)
(一)申请条件
已办理长期居外的参保人员,申请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申请材料
1.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1)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临时及长期医嘱单、检查化验单、影像报告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出院小结)加盖病案专用章。内容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明、参保信息相一致。
(2)住院收据原件;
(3)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4)患者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抢救留观(仅限急危重症抢救费用,普通急诊除外)
(1)急诊收据原件;
(2)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3)急(门)诊病历;
(4)患者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费用
(1)门诊收据原件;
(2)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3)门诊病历;
(4)患者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其他情况,根据情况需要转诊单、情况说明、死亡证明、单位证明等。
(三)办理流程
1.长期居外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急诊抢救留观、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医疗终结六个月内,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手续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分局,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算。
2.本人或代办人可持《长期居外人员就医报销收卷审批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相关窗口领取《医疗费用报销结算表《费用报销打印表,领取时《长期居外人员就医报销收卷审批单收回,且仅可领取一次。
3.费用结算完毕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参保人员结算的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或盛京银行卡中。
(四)办理地点及电话:参保人员可就近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咨询电话:12333024-62161771024-62161713
沈河分局: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咨询电话:024-62421703
浑南分局: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咨询电话:024-23770016
铁西分局:铁西区重工街12路
咨询电话:024-62324578
铁西分局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咨询电话:024-62324578
和平分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31912676
大东分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沈铁路与大二环观泉路交通岗西北角)
咨询电话:024-24319900
沈北分局: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咨询电话:024-89862600
沈北分局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咨询电话:024-88043875
苏家屯分局: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咨询电话:024-29829907
康平分局:康平县政法路人社局院内
咨询电话:024-87269333
法库分局: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咨询电话:024-87102015
辽中分局:辽中区东环街52号
咨询电话:024-87820081
新民分局: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咨询电话:024-27615258
办理时间:全月办公(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转外就医(临时外地就医)报销办理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患本市定点医院尚未开展治疗并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疾病。
(二)申请材料
1.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临时及长期医嘱单、检查化验单、影像报告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出院小结)加盖病案专用章。内容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明、参保信息相一致;
2.住院收据原件;
3.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4.患者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转外就医审批表(个人留存页原件);
7.患者未满18周岁或患有精神类疾病的,须提供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由具有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院相关科系专家会诊,出具转外就医意见后,医院医保部门签署意见并为患者开具《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简称《转外就医审批表),原则上可转往京、津、沪三市为主的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2.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持《转外就医审批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医保局登记备案;
3.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资料在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报送至所属医保局;
4.本人或代办人可持《零星费用报销收卷审批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相关窗口领取《医疗费用报销结算表《费用报销打印表,领取时《零星费用报销收卷审批单收回,且仅可领取一次。
5.费用结算完毕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参保人员结算的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或盛京银行卡中。(由结算处负责)
(四)地址及电话(参考上文)
沈阳市2023年医保个人账户新政策如下:
1、个人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调整:
(1)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2)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个人医疗保险的筹资:
(1)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2)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个人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确定:
(1)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2)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到3年时间逐步过渡;
(3)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4、个人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1)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3)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4)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5)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5、新个人医疗保险的实施:
(1)各省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各统筹地区要于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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