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权力。二级检察官助理相当于付出,但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付出。检察官和法官的等级自成一套体系,和行政级别之间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以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例,是副厅局级1级高级法官制三级高级法官,一位三级高级法官可能是副厅级的。市中级法院院长,也可能是副处级的县区基层法院院长。
通过法官员额考试遴选。这是大部分法官助理选择的职业规划。
详细如下:
1、首席大法官级、国家级副职级。
2、一级大法官级、省部级正职级。
3、二级大法官级、省部级副职级。
4、一级高级法官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级。
5、二级高级法官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级。
6、三级高级法官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级。
7、四级高级法官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级。
8、一级法官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级。
9、二级法官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级。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基层院也就是县级法院员额法官的等级是这样的:从低到高是五级法官、四级法官、三级法官、二级法官、一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
目前,法院、检察院中的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法官(检察官)、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管理。
1、司法行政人员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员,主要分布在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等综合职能部门,不从事具体的审判(检察)业务。
2、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可细分为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三类,协助从事审判(检察)业务。
法官(检察官)助理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性事务;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辅助性事务;司法警察负责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3、法官、检察官俗称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法检系统的中坚力量、骨干力量,未来法检系统的领导班子成员都从他们之中进行提拔。
助理检察员主要还是协助检察官的工作。
(一)协助检察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二)协助检察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三)协助检察官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四)协助检察官对立案案件进行审查、调阅审判卷宗、调查等工作,在规定期限审查终结;
(五)协助制作《案件审结报告》、《提请抗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
(七)协助检察官向人大报送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八)负责本主办室各类法律文书的报审、送达;
(九)协助检察官开展案件材料的移送和归档工作;
(十)在办案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协助检察官,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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