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给近亲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度自治区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2、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退休的人员死亡的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20个月计发,尚未退休人员死亡的按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计发。
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新人发[2004]39号
将新政办[1992]102号及新劳险字[1993]103号文件规定的工作人员或职工逝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不分职务级别均为1000元,调整为2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执行新标准的时间统一为7月1日。如果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丧葬补助费不作调整。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9号)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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