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主要用于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等等,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 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 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 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团费是向团支部交纳,交纳多少是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 税后) 为计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 全部上缴团中央。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1 元, 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 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属经济实体收益、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团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各地贯彻执行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实际情况,现对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二、各级团组织应严格执行团费收取、留用的比例规定,按时上缴团费。在一定时期内,上级团组织可根据重新规定团费收缴办法以来团费收缴工作的实际,在团费收缴的现行基础上,制定团费收缴递增计划,逐年实现按规定收缴团费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主要用于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首先保证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报刊。鉴于《中国青年报》在教育、训练团员、团干部和团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未完成《中国青年报》订阅计划的团组织,团费不可留作它用。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 税后) 为计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 ( 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 职务) 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 奖金) 。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每月工资收入 ( 税后) 在 2000 元以下 ( 不含 2000 元) 者, 交纳 3元;
2、000 元以上 ( 含 2000 元) 者, 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 (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 工资收入为 5000 元—5499 元者, 交纳 10 元) 。最高交纳 20 元。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1 元, 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 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 经团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九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十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 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 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门, 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门,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 经团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 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 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3% 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 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团中央所收缴团费中的 70%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
第十五条 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 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10% 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 5% 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 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 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 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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