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会倒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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