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该名员工是企业的员工,且自身有残疾,应该向用人单位提供残疾证。厂方使用该残疾人的残疾证主要是抵免应每年上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应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与社保的关系不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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