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服务期限内可以考公务员吗

 2024-12-13 19:39:01  阅读 951  评论 0

摘要:法律分析:事业单位服务期限内可以考公务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是可以报考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服务期限不能报考。事业单位编制未满最低服务期限,不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最低年限一般为3-5年。事业单位报考公务员需要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未满最低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服务期限内可以考公务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是可以报考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服务期限不能报考。事业单位编制未满最低服务期限,不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最低年限一般为3-5年。事业单位报考公务员需要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单位一般不会出具。因此考生报考事业单位考试时,需要详细阅读报考条件,里面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说明。如果是在服务期内的在职人员的话,是不能再报考其他事业编考试的,只有满了服务期才可以报考。或者是在报考时需要单位意见和盖章,如果单位让考,就可以考。服务期内按规定是不能报考的,想要报考必须按照该事业单位的程序办理离职,得到领导的许可。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服务期限内可以考公务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衍生问题:

公务员辞职后可以再考公务员吗

公务员编内辞职,5年内不允许参加同类招考。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即已经参加工作的,如果想改变工作岗位,或者考回家乡任职,或者去环境更好的地方工作,或者改变个人身份、参加公员招考,政策上都是允许的,在职人员参加公员或者事业人员招考,甚至参加遴选,都不需要辞去现有职务,只需要取得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即可报考。

不管是参加事业单位招考,还是参加公员招考,公员本身是不允许参加的,即使辞职5年内也不允许参加同类招考。

事业单位有固定岗位或者服务期限要求的,比如三支一扶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公费医科生等,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6年,服务期未满,同样不能参加招考。

原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也不能私自违规放任有服务期限人员参考,即使辞职不仅5年内不得参加招考,公费师范生、公费医科生等还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事业单位制定背景

2008年3月根据2003年国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报请国院审批。

2011年国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11月24日国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十章 68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4年2月26日国院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

2014年4月25日总强签署国院令第652号。

2014年5月15日国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 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可以的。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

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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