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县(县级市、区)级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执法队伍可以下移,但执法主体不能下移。以区为例,区政府应当选择“派驻”的城管执法体制,才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派驻”的城管执法体制就是在区政府成立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将其区城管执法队伍“派驻”在街道办事处从事城管执法工作,而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执法人员的“人财物”都由区城市管理局,这就是“派驻”。而区城市管理局“派驻”街道办事处的执法队伍,也不适宜称作“某某街道执法中队”,应当称之为分局,即某某区城市管理局某某街办分局,这样的城管执法体制,更能体现出在区城管执法主体地位。这种城管执法体制构建的优势是能够更好地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组织和建设,形成执法合力和战斗力,避免执法队伍的分散,有利于区城管局统一城市管理执法行动。如果将区城管执法人员(包括人才物)全部下放到街道办事处管理,那么,区城管执法队伍就会“五指分开”,在各个街道办事处不易于形成执法合力,更不利于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城管执法和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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